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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后对企业财税的影响

2024-06-24

前段时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轮公司法修订工作自2019年启动,至今已近五年,期间历经4次审议。新《公司法》共有15章266个条文,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余个条文。

其中多个条文的实质性修改将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产生深刻影响,例如,资本认缴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实缴制度、资本公积有条件补亏、新增股权、债权等出资方式等。下面文章将从七个主要方面具体介绍。以为《公司法》修订后企业财税合规提供理论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改“五年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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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最大变动之一就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认缴制改为实缴制。全面认缴制的初衷是为了企业盘活资金,使得股东拥有更加广泛的出资空间,但实践中,由于认缴制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层出不穷。例如,没有出资能力的股东恶意延长约定的缴纳期限,将不能缴足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亦或是由于注册资本与实际企业运营资金有大量出入,导致企业负债过多或经营面临困境。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出资缴纳期限,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从立法目的看,该条有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倾向,促进投资者理性出资、履行商业诚实信用原则,打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而从其对企业的影响来看,此条规定出台不仅对此后成立的公司有影响,还对之前已经成立但还未缴足资金的企业有影响:新《公司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次,认缴改“五年实缴”将给企业带来新的涉税风险。

(一)对企业资金管理和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未缴足资本的企业来说,需要更加准确核算不能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相关计算办法,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允许扣除。

举一个例子,一个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万元。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10%,若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为6%,且适用新《公司法》相关规定,那么如果超过了期限没有缴足资本额,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即企业当期不得扣除的利息金额计算过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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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统筹管理层、财务部门,精准把握利息税前扣除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避免在规则理解偏差和计算错误的情况下受到纳税调整。

(二)抽逃资金风险加剧税务风险

由于五年的实缴期限,若现有资金不足又想要成立公司,可能会促使大量“过桥费用”的使用。股东为了尽快偿还“过桥费用”,可能会导致抽逃出资的风险显著增加。抽逃出资的方式可能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等。不仅面临着法律尤其是刑事犯罪的风险,更有可能面临税务风险。以虚构债权债务方式将资金转出为例,资金拆借意味着存在利息收入。通常抽逃出资产生的对外资金拆借为无偿贷款,对于无偿贷款而言,存在着诸多税务风险。

1.增值税

于增值税而言,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目前该优惠已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如果按照此条,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那么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将资金拆借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风险。但若此行为本身就构成抽逃出资,那么后期还可能面临补征。第二种情况,若非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则适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对外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可能要区分四种情形。分别是:

1)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股东个人;

2)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其他自然人;

3)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集团内关联企业;

4)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其他企业。

对于第一种情况,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股东个人,税务风险极大,虽然此种情况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资本金通过与股东之间借贷的方式抽回,股东长时间未归还需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税务风险主要存在于特别纳税调整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方之间无偿借贷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和纳税调整。但是,若此种关联方交易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则可以不进行调整。

(三)减资中涉及的税务风险

在新《公司法》出台后,如果股东发现没有足够的资产来缴足资本,但是如果不按期缴纳可能会涉及违反《公司法》的情形。这种时候,股东可能会想到减资。例如,认缴了200万,只实际缴纳了100万,那么就将注册资本减为100万。但是减资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和《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的规定,个人或者企业股东撤资、减资时,若取得额外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股东减资时,可能会涉及多种情况。第一,如果股东至始至终都没有实缴过资本,进行减资;或者未缴足资本,直接将注册资本减少至已缴足部分。这两种情形如果股东没有取得任何价款,没有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需要缴纳税款。但如果取得了额外的收入,依然需要缴纳所得税。取得的收入还要根据企业净资产判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第二种情况是,有的股东有实际出资,有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仅未出资的股东减资,相当于间接的股权转让。此种情况下,若未支付对价且企业净资产为正的情况下,会涉及纳税调整。

(四)连带责任扣除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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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五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承担的连带责任实际支出的款项不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此同理,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若股东在未实缴的情况下就转让股权,受让人也需要受到出资期限的限制。转让人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若承担补充责任发生实际支出,与上述的连带责任同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